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预算(第一批)的通知
川财社〔2018〕54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社〔2018〕53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单位)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如数(详见附件,已扣除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伤残军人(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以及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请将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
三、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地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33号)要求,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市县)》上报民政厅及我厅(扩权县由所在市统一报送),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附件:1.2018年中央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分配表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市县)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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